不少香港女性為了生計,即使懷孕後仍要工作。在職準媽媽宜多了解勞工法例(《僱傭條例》(第57章)) 對自己權益的保障,避免受到僱主不公平對待。
準媽媽如何享有有薪產假?
懷孕員工如果在產假開始前,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四十個星期,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放產假的通知,例如證實懷孕的醫生紙,就可享有十星期有薪產假,並可獲得相等於其工資五分之四的產假薪酬 。連續性合約指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,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。
產前檢查可作病假計嗎?
如果懷孕僱員為了做產前檢查而缺勤,並提供醫生紙,可作病假計算。而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如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,每一日病假均可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。
產假一定要前四後六嗎?
懷孕員工可在僱主同意下,選擇在預產期前兩至四星期開始放產假。如果BB早產,則以BB出世當日作為產假第一日。
僱主可解僱懷孕員工嗎?
除非懷孕僱員犯嚴重過失,否則由懷孕僱員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當日開始,直至產假結束復工當日為止,僱主不得解僱懷孕員工,否則可被檢控,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。假如懷孕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,她可在收到解僱通知後立即向僱主提交懷孕通知,而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。
禁止指派粗重、有危險的工作
若懷孕僱員提交醫生紙,證明她不適宜處理重物、接觸有害氣體或處理其他損害懷孕的工作,僱主就不得要求她做該等工作;如僱員正從事該等工作,僱主必須在收到有關請求後十四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。若僱主違反以上規定,可被檢控,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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